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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草胺再评价程序启动,相关生产企业需报送丁草胺再评价资料

         

摘要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植物保护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丁草胺在我国登记时间早,使用量大,且存在潜在环境影响风险.为此,农业农村部对丁草胺启动再评价程序,并委托山东省农药检定所牵头组织实施调查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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