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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损伤事故之精神损害赔偿

     

摘要

体育课上学生受损伤之精神损害的判断标准应以客观标准为主,辅之以主观标准;赔偿范围既可以是物质性人格权损害,也可以是精神性人格权损害,但都必须符合我国法律上所规定的“严重性”标准;从因果关系来看,只要对该损害的发生具有作用力,便构成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和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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