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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的定位不能僭越法律

     

摘要

在当前权力清单制度的构建中,出现了“各部门不得在公布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和“清单之外无权力”等规定和认识.此类规定和认识使权力清单的定位僭越了法律,这不仅有违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会直接导致迟延法律生效等问题.权力清单是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和第10条规定的一种具体形式,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基本功能是实现行政权力的公开透明,是实现透明行政的重要举措,并不能划定权力的界限.权力清单应当明示其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为准,权力清单公开的责任主体应为相应的权力行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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