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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股东的直索责任

     

摘要

德国法上的责任直索只是一类法律问题的类称,并非既定法律原则或规则,更无“法人人格否认”之意.德国法的有关经验说明,对于追索股东责任以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问题,在学理认识上,应清晰区分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责任限制这两项不同制度,不能混为一谈;在司法实务中,应当精细区分案情,充分利用传统民商法提供的既有制度手段解决问题,而不是简单地否认法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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