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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完善——兼评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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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导论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1.2 本文的创新点

1.3 本文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第2章 反垄断法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概述

2.1 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一般原理

2.1.1 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主体特点

2.1.2 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对象特点

2.1.3 反垄断民事诉讼救济方式

2.2 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与普通民事诉讼的区别

第3章 垄断协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3.1 原告在垄断协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3.2 被告在垄断协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3.3 部分垄断协议举证责任倒置的进步意义

第4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4.1 原告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4.1.1 一般主体作为被告的举证责任

4.1.2 公用企业和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作为被告的举证责任

4.2 被告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4.3 简化原告证据收集工作的进步意义与不足

4.4 引入专家证人制度的进步意义

第5章 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建议

5.1 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立法依据

5.2 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方面的不足之处与借鉴意义

5.3 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建议

5.3.1 放松对原告起诉状中证据的过高要求

5.3.2 明确反垄断法案件的证明采用优势证据占优的证明标准

5.3.3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被告违法认定一定的证明效力

5.3.4 规定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明确原告的举证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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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反垄断法》自颁布实施以来,一直在为良性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驾护航,并为社会公众提供反垄断民事诉讼救济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在这个过程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成为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因此被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梁”。
   本文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一般原理的基础上,阐述了原被告在不同垄断行为引起的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情况,然后重点介绍了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立法现状,进而引出新出台的《垄断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进步意义以及进一步的立法完善。司法解释的实施打破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规定了横向垄断协议之诉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为了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司法解释规定允许原告引用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引入了专家证人制度,以满足反垄断案件对市场结构、相关市场界定等问题的专业要求。当公用企业和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作为被告时原告只需证明其企业性质即可。《反垄断法》对民事诉讼的规定较原则性,并没有很多可操作性的细节可以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弥补了案件审判过程中的许多空白,保障了《反垄断法》的正确实施,也有利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的顺利发展。另外,笔者建议放松原告在诉状中的举证责任要求,明确反垄断案件的证明标准和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等,逐渐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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