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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制度研究——以BEPS行动计划第6项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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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PS行动计划第6项认为滥用税收协定,特别是择协避税是产生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最主要的原因之一。税收协定的签署与修订主要是为了解决国际双重征税以及协调跨国纳税人正确处理税务征纳事宜。一般来说,税收协定仅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如果非协定缔约国居民通过设立导管公司或中介机构等形式,人为筹划获取了本来无法享受的税收优惠。在这样的情况下,第三国既没有对本国税收管辖权作出限制,也没有对缔约当事国做出任何税收减让措施。这既违背了跨国纳税人税负公平原则,也侵蚀了作出税收减让缔约当事国的税基。长此以往,不仅打击国家间进行税收协定谈签的积极性,而且打破了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的利益平衡,造成了国际税收秩序的混乱。  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主要是对地域管辖权的有意规避。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方法主要是依赖制定国内法和在税收协定中增加反滥用条款。但是,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传统方法由于自身的不足或缺陷,使得抑制有害税收实践和打击逃避税时常出现失灵和困境。因此,由G20成员国牵头,委托OECD起草的BEPS行动计划旨在应对现有的国际税收体系中诸多严峻挑战。  在第6项行动计划中,各国首先同意在各自税收协定中写入反避税条款,包括应对择协避税的最低标准。报告重点介绍了将利益限制规则和主要目的测试规则纳入税收协定之中;其次,各国同意通过修改税收协定的标题和序言,明确澄清导致双重不征税并非税收协定的本来意图;最后,行动认为更清晰的阐述一个国家在对外缔结税收协定前通常应进行的税收政策考量,将会使各国更容易证明其不与低税区或免税区缔结税收协定的决定的合理性。随着BEPS一揽子计划的逐步推广和落实,在此框架下,跨国纳税人的商业利润将会在价值创造地和经济活动发生地留存并被征税。  在今后的税收协定谈签、修订、执行和争端解决中,既遵循和借鉴BEPS行动计划中的最低标准,又保留我国的自主协商权利,同时对我国国内相关税收规定做出适时性和必要性调整,是当前我国税务部门面临的重大课题。这对于有效防止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维护我国国家税收权益和企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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