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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法保护

目录

声明

第1章 绪论

1.1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1.1.1选题背景

1.1.2选题意义

1.2文献综述

1.2.1国内研究现状

1.2.2国外研究现状

1.3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1.3.1研究方法

1.3.2研究内容

第2章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属性探讨

2.1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品属性的法律解释

2.1.1扩大解释智力成果的立法规定

2.1.2重新界定思想与表达的法律内涵

2.1.3预留人工智能作品的立法空间

2.2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品属性的法学理论分析

2.2.1满足类自然人智力判断与选择

2.2.2具有自然人参与创作

2.2.3满足最低限度创造性标准

2.2.4符合激励创作原则

2.2.5淡化自然人作者个性

2.3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品属性的域外经验借鉴

2.3.1域外法律借鉴

2.3.2域外司法借鉴

2.3.3域外学理借鉴

第3章 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权利归属

3.1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权利主体

3.1.1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权利主体的法哲学分析

3.1.2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权利主体的民法分析

3.1.3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权利主体的著作权法分析

3.2人工智能所有者享有著作权的合理性

3.2.1具有物权制度支持

3.2.2能够负责科研创作

3.2.3能够主导成熟人工智能作品市场

3.2.4能够提高作品经济转化率

3.3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意思自治的合理性

3.3.1权属约定优先具有立法先例

3.3.2权属约定优先具有学理支持

3.3.3促进相关权利人利益平衡

3.3.4促进人工智能作品市场化

第4章 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

4.1人工智能作品两种保护期限路径探讨

4.1.1自然人原始取得保护期限路径探讨

4.1.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原始取得保护期限路径探讨

4.2适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保护期限路径的合理性

4.2.1具有著作权法学理支持

4.2.2保护期限长度适宜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A 读研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和参与科研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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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人工智能创作技术蓬勃发展,而相关领域却存在立法缺失的现状,将人工智能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适用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作品进行保护时应将著作权法中有关自然人智力之处做扩大解释,使人工智能的类自然人智力情况包含在内。现有著作权法对“表达”的界定并不局限于自然人,人工智能生成物作为“表达”符合著作权法要求。人工智能创作具有类自然人智力判断与选择,其创作出来的生成物已经满足学理最低限度创造性标准的要求。当前自然人作者个性要素已经被现有学理淡化,这为人工智能作品适用著作权法保护提供更多可能。人工智能自身不具备作为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主体的资格,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人工智能作品创作过程中起支配作用,其作为著作权主体具有物权依据,应当立法确定其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主体地位。人工智能所有者基于所有权对人工智能的整个研发利用过程享有关键话语权,是创作活动的主要负责人,能够主持并推动整个创作过程,是著作权人的最佳人选。在人工智能作品领域著作权权属的意思自治制度应当适当放宽,允许所有者、投资者、使用者、设计者之间对著作权进行意思自治。传统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保护期限有两种路径,一为自然人原始取得路径,另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原始取得路径。在人工智能作品领域应当采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原始取得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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