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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德远等诉创磁公司等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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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2 文献综述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第2章 案情简介

2.1 基本案情

(1)穆德远等诉创磁公司等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

(2)相关辅助案例

2.2 裁判要旨

(1)穆德远等诉创磁公司等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

(2)哈尔斯公司诉拉萨美第意公司等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

(3)玺佳公司等诉贝格曼公司等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

第3章 案件争议焦点

3.1 原告是否适格

3.2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3.2.1 涉案的宣传内容是否真实

3.2.2 涉案的宣传内容是否引人误解

3.3 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3.3.1 宣传内容的提供者是否应承担责任及责任承担方式

3.3.2 宣传的媒体或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及责任承担方式

第4章 案件焦点评析

4.1 虚假宣传行为当事人适格性分析

4.1.1 适格当事人的定义

4.1.2 适格当事人的认定

4.1.3 本文的观点

4.2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4.2.1 虚假宣传的概念

4.2.2 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

4.2.3 本文观点

4.3 虚假宣传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分析

4.3.1 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4.3.2 赔偿数额的认定标准

4.4 由争议焦点引发的延伸思考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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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经营者们为了提高竞争力,往往会利用多样的宣传形式和内容来凸显自家商品的新颖和独特之处,以吸引更多消费者关注该商品。为了准确管理和制约商品虚假宣传行为,如何界定哪些商品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显得尤为重要,而为了更有效地制约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问题的规定不全面。尽管已指出经营者进行商品或服务的宣传时所引用的内容是虚假或引人误解的,欺骗、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认定该经营者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但对竞争关系、引人误解等概念的适用仍缺乏判断规则,且没有针对利用不真实或者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误认的信息进行宣传并有欺骗、误导社会公众危害后果的经营者在法规中具体列举其应当承担哪些民事责任,以致学术研究领域和司法实践领域对虚假宣传相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存在分歧。穆德远等诉创磁公司等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哈尔斯公司诉拉萨美第意公司等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玺佳公司等诉贝格曼公司等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都是近年法院判决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包括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当事人适格、虚假宣传行为认定以及虚假宣传行为民事法律责任问题。当事人资格的判断,需要重点考虑其是否具有诉讼实施权、提起该诉的经营者与实施虚假宣传行为的经营者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以及是否与诉讼标的具有直接利益关系。虚假宣传行为必须符合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等四个条件。实施虚假宣传行为的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但受侵害经营者的损失难以确定,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高于法院最终裁判数额的情况常有出现,所以可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对违反该法规定的经营者处以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以及对酌定赔偿数额的具体标准作出列举规定,同时,可以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据不正当经营者的主观过错和行为性质确定是否对其施以惩罚性赔偿。

著录项

  • 作者

    王丽芳;

  • 作者单位

    湖南大学;

  • 授予单位 湖南大学;
  • 学科 法律硕士(非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郑鹏程,王清华;
  • 年度 2020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 关键词

    虚假宣传,当事人资格,竞争关系;

  • 入库时间 2022-08-17 11: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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