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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国际冲突及其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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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国际冲突的一般理论

二、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评析

三、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冲突协调的实践

四、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国际冲突协调机制的构建

结 论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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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反垄断法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历来受到各国的重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范围内经济交往的不断加深,跨越国家和地区的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不断出现。为了应对这种国际性的垄断行为,更好的保护本国的国家利益,越来越多的国家相继确立了本国的反垄断法具有域外效力,即对于发生在一国领域之外但对该国国内市场产生了消极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具有管辖权。但是,由于各国国家利益的不同和各国反垄断立法上的差异,一国反垄断法在他国寻求适用时,不可避免地会与当地的法律发生各种摩擦、冲突甚至遭受抵制。因此,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一经出现,这种国际间的冲突就随之产生,国际间的协调也就必不可少。半个多世纪以来,世界上反垄断法先进国家从来没有停止过在冲突协调上的努力。
   最新一轮的金融危机发生后,各国均努力采取措施,力图减轻这次危机对本国经济的影响。在这些措施中就有与反垄断法传统的精神和原则相互背离的地方,这就为其他国家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提供了新的空间。我国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并且在第2条明确规定我国反垄断法具有域外效力。所以我国应当以该条规定为基础,在涉及我国经济利益的场合,积极主张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同时,我国还应当以本次金融危机为契机,寻求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反垄断法领域的合作和交流,向反垄断法先进国家学习,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而努力。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国际冲突。该部分介绍了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国际冲突产生的原因,以及金融危机后这种冲突的新的特点;第二部分是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作者在肯定了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价值之后,以“可乐并购汇源案”为例,指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制度尚存在的缺陷。第三部分是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国际冲突的协调。该部分总结了各国为了协调冲突而进行的努力的模式,并通过比较,分析了不同模式的优劣,是第四部分的必要铺垫。第四部分是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国际冲突协调机制的构建。该部分是文章的中心,阐明了在金融危机后我国在寻求建立国际统一的反垄断法律机制的过程中应当采取的立场,最后提出我国应当坚持双边主义为主、多边主义为辅的原则来处理我国反垄断法领域的国际冲突,主动地去寻求与世界上反垄断法领域先进的国家进行协商和合作,积极参与新的国际规则的制定,以期更好的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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