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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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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2010年度全国交通警察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3.54亿人次,共处罚约3.16亿人/次,平均每天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近86.5万起,交通警察执法中行政处罚案件起数、被处罚人数均位列行政执法之首。自2004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既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全新定义,又对处罚幅度进行了大幅度调整,法律赋予了交通警察更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交通警察在执法中时常常会遇到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种类、执法方式、处罚幅度选择、执法程序适用等方面在合法性和合理性范围内正确适用的问题,如果交通警察随意执法,既会引起交通参与者对处罚的反感和不服,也对交通警察执法的不信任,从而势必损害交通警察执法的公信力,损害交通警察行政执法,更不利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近年来,交通参与者对交通警察行政执法缺少了解、甚至产生误解,其主要原因之一往往就在于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规范,引发了各类执法矛盾。因此,交通警察在实施行政处罚中如何执法、如何选用处罚形式、同一违法行为“罚多罚少”等问题,是交通警察执法如何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以及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关键。作为交通警察系统基层所队的一名专职法制员,结合自身的岗位工作,仅就交通警察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问题进行浅显的想法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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