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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财产查明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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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利益。然而民事执行难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使得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得到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难以对被执行人的清偿能力做出准确判断,被执行人用来偿还债务的财产难以查明是造成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财产查明制度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这不仅阻碍了民事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加剧民事执行难问题,也违背了审判的最终意义,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近些年,学术界对民事执行的改革方向、措施、途径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广泛讨论。构建和完善我国被执行人财产查明制度以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重点。执行准职权主义观念、程序正义理念、执行公开理念、执行穷尽理念等执行理念被引入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中,为执行财产调查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查明制度,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执行程序顺利终结,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都有重要价值。
   我国自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逐渐形成四种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方式: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中报、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以及其他部门协助调查。这几种查明方式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程序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执行机制、执行措施、立法等方面的不足,致使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执行的效率。
   有鉴于我国执行财产调查中出现的问题,笔者对域外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现行的被执行人财产查明制度进行了探析。各地区的财产查明制度各有特色,这与完备的立法、有效的执行机制、良好的执行环境以及发达的信用社会体系等密不可分。如德国的债务人名簿制度、代宣誓制度,在很程度上要靠被执行人的自觉、社会信用体系的规制以及法律的威慑。
   因此,被执行人财产查明制度的完善,要从立法、执行实践、社会制度等层面出发,以强化立法、明确法院职责、完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建立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调查令制度以及建立有效的协查机制等方式完善我国被执行人财产查明制度。同时,构建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为财产调查制度提供良好的施行环境。将审计制度引入财产调查程序以及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分类并采取相应的调查方法,从实务层面完善被执行人财产查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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