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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预算权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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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财政宪法学的研究视角

(二)财税体制的改革方向

(三)预算法律修改引起的讨论

(四)预算权力的研究状况及本文的创新

一、预算权力释义及其配置

(一)预算权力的宪法文本分析

(二)预算权力的配置状态

(三)预算权力配置在预算实践中的问题

二、预算法律修订后进步及缺憾之处

(一)预算法律修改的回应

(二)预算法律修改后的进步之处

(三)预算法律修订后的缺憾之处

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预算权力再调整

(一)理论呼吁

(二)实践需求

(三)机制构建的初探

(四)地方预算对常态化的探索

四、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预算权力常态化机制之构建

(一)权力体系明确

(二)内设机构健全

(三)责任追究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术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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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代中国对于“预算”的理解主要着眼于预算收支平衡的工具作用。在政治文明较为发达的法治社会之中,预算更为重要的作用是以法治、公开、民主为原则强化预算的约束功能,提高财政的利用效能,而法治预算则在根本上体现为合理分配财权及由此延伸出预算领域的立法优势。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常设委员会享有其部分权力,最高预算权力及立法权力归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二者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财权,保护纳税人的财产权利免受侵害,保证公共财产不致浪费。从法律文本分析,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预算权力经历了由原则性规定到程序性规定转变的过程,这其中有历史、政治原因,亦以国家法治水平的提升和政治文明意识的提高为基础。从我国预算实践来看,预算权力的法律文本分配与预算权力的实践配置并不吻合,执行机关与权力机关之间的平衡多以执行机关的胜出为结果。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改实施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预算权力进一步明确,行使的规则更加清晰,其中既有理念上的更新,也有实践上的进步。通过对新《预算法》的分析,本文认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享有的预算权力仍有一定的体制上或机制上的缺陷,如: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消极被动的状态并未改变,完善的预算责任追究机制并未建立等,而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如何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预算权力对政府财权的约束自预算草案编制始至决算报告通过止,并且可以积极主动行使宪法及法律所赋予的预算权力,从而在根本上保障公民财权利益,践行公共财政理念,实现预算民主、预算法治、预算公开。解决核心问题的关键在于找到突破既有机制的关键点,并能够做到提升权力机关的预算权力活力并且避免预算条文的增多或预算权力的泛滥。本文认为:以修改后的预算法律为研究重点,以预算法治的理念为指导,并参考域外实践与我国地方权力机关的积极尝试,通过修正权力激活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预算制度中的权力体系,通过原有的专门委会的职权整合与剥离完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预算权力践行程度,通过预算责任追究机制提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预算权威,以此为契机构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预算权力常态化机制,真正将人民授予的预算权力落实到预算实践之中从而让民众信服,使政府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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