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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论劳动合同冲突法规则与强制性规定的关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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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摘要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第一章 劳动合同冲突法规则的实体取向和局限性

第一节 劳动合同冲突法规则的实体取向

第二节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禁止

第三节 结果定向的冲突法规则

第四节 劳动合同冲突法规则的局限性

第二章 劳动合同强制性规定的认定和适用

第一节 劳动合同强制性规定的功能

第二节 劳动合同强制性规定的认定

一、目的标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形式标准:直接适用性

三、劳动合同强制性规定的认定

第三节 劳动合同强制性规定的适用条件

第四节 劳动合同强制性规定的特殊性

第三章 劳动合同冲突法规则与强制性规定的关系界定路径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司法解释的制定

一、强制性规定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制定

二、强制性规定适用条件的司法解释制定

第二节 指导性案例的参照

一、参照指导性案例中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解释

二、参照指导性案例中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解释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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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涉外劳动合同案件中如何处理劳动合同冲突法规则与强制性规定的关系?我国不同法院对此问题判决不一。这一司法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现行法律规则对强制性规定的认定和适用条件的规定不明确,使得法官审理涉外劳动合同纠纷时无从认定具体案件可能涉及的劳动法领域中的强制性规定,也无明确地规定强制性规定适用条件的规则可遵循。本文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明确了这两种规则各自的立法目的,结合比较分析方法以借鉴欧美国家强制性规定和劳动合同冲突法的相关理论成果、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力图澄清我国劳动合同冲突法规则和强制性规定的关系。
  第一章指出传统冲突法规则的“中立性”并不能保护涉外劳动合同中相对弱势的劳动者的利益。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冲突法规则作为一般合同冲突法规则实体化的具体表现之一,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从禁止当事人意思自治、结果定向两个追求实质正义的角度对劳动者倾斜保护实现了实体化。但涉外劳动合同还可能关涉一国至关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基本价值,劳动合同冲突法规则却有着不能对此加以维护的局限性。
  第二章论证了强制性规定从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直接适用国内实体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两个方面发挥其实现实体政策和维护社会基本价值的功能。通过运用文义解释和伦理解释并结合欧美冲突法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本文得出了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目的标准和形式标准以及强制性规定的适用条件。最后论文指出强制性规定补足了冲突法规则的局限性,只立足保护一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再局限于维护合同当事人个体私益平衡的特殊性。
  第三章提出了规范司法实践中界定劳动合同冲突法规则与强制性规定关系不一致的现象,应采用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强制性规定的认定标准和适用条件,并参照指导性案例中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解释及使用的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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