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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论刑事辩护中的程序性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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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刑事辩护的理论界定

二程序性辩护的价值分析

三我国程序性辩护的现状和引入程序性辩护的现实困境

四程序性辩护的目标——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

五建立程序性辩护制度之构想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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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程序性辩护是随着人权观念的发展在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概念。作为一种典型的辩护形态,是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遭到程序性违法行为侵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最直接的救济手段。与实体性辩护不同的是,程序性辩护具有“攻击性”,它直接根据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程序规则,与公权力机关进行各种形式的抗辩和交涉。在这种辩护活动中,辩护方通常会依据某一法定的诉讼程序规范,向裁判机构提出一系列的程序申请,或者直接就检控方的某一诉讼主张提出程序上的异议,目的是要求法庭就某一诉讼程序问题做出专门的裁定,以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程序性辩护是一种积极的辩护形态,这一概念目前还不为多数人所熟悉。在我国,也找不到程序性辩护的法律依据。现实中,程序性违法的不断发生不断呼唤着程序性辩护的到来。然而,观念的陈旧、制度的不完善让程序性辩护的发展变得异常艰难。 围绕着程序性辩护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价值,笔者将本文分成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刑事辩护基本内涵的阐述,将刑事辩护划分为实体性和程序性两种辩护形态,并且指出了程序性辩护是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实体性辩护的一种新的辩护形态。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程序性辩护的价值进行全面分析。从法理的角度来看,程序性辩护的价值集中体现在实现程序正义和保障人权两个方面;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对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影响上。 在第三部分的论述中,笔者将简要的介绍我国程序性辩护的现状,以及我国现阶段引入程序性辩护的现实困境。其中既有制度上的疏漏,也有政策上的错位,还包括观念的僵化。因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第四部分是程序性辩护要达到的目标。程序性辩护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对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制裁,然而这种程序上的制裁制度在我国并未建立,程序性制裁的范围极其有限,导致了很多有违法行为却没有制裁后果的现象,这与法治的理念格格不入。笔者参见了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主张从我国现实出发,来建立我国的程序性制裁制度。 第五部分是笔者对建立我国程序性辩护体系的一些制度构想。就如何建立我国的程序性辩护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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