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绪论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二)研究方法和本文体例
(三)难点与创新点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一)案情简介
(二)案件争议焦点
二、案例评析
(一)本案当事人的范围
1、法律对村委会作为适格的当事人的特别规定
2、本案责任主体的主次顺序之分析
3、错发种子损害赔偿纠纷中责任主体的确定
(二)本案中归责原则的适用
1、关于归责原则的理论研究与法律规定
2、主张本案主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三)种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二被告又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1、种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思考建议
(一)明确我国产品责任主体之界定
1、明确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
2、明确产品责任的义务主体
(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归责机制
1、立法上明确种子生产者和经营者在面对受害人时承担连带责任
2、明确规定产品归责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3、将初级农产品列入我国产品质量法
(三)注重发展和完善种子纠纷社会救助和保险制度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