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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性与自行传达——舍勒“宗教的本质现象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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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导论

一、片段与体系

二、基本思路

注释

第一章宗教的本质现象学之任务

第一节宗教现象学的总体构想

第二节宗教的本质现象学与自然神学之重建

注释:

第二章“现象学”与意向性理论

第一节现象学的态度

第二节行为、人格与精神

第三节意向性理论

注释:

第三章意向性:宗教行为、对象及其区域

第一节宗教行为之特征

第二节“绝对域”与“欺罔”

第三节上帝实在问题

第四节信仰行为

注释:

第四章自行传达:上帝及其启示

第一节神明者的基本规定与特征

第二节自行传达之形式

第三节“宗教人”的本质类型

注释:

第五章爱的理念、哲学与宗教

第一节爱的理念

第二节哲学与宗教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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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宗教的本质现象学虽然是一项未完成的研究,但在舍勒的思想进程中具有较特殊的意义。它既是《形式主义》文末提出的问题之后续探讨,也是舍勒在宗教立场转变之前有关宗教问题最为集中的论述。 作为宗教行为及其对象的“本质学”,宗教的本质现象学是在舍勒独特的现象学思路中展开的。本文首先从这项研究的思想起源、性质和自然神学的重建之目标等方面作了总体性的介绍,然后对与后文密切相关的舍勒现象学的立场和基本概念(行为、人格与精神)以及意向性问题进行了阐释。在此基础上,本文以舍勒原著为依据,重构出宗教的本质现象学中两条交织的线索:宗教行为之意向性与上帝之自行传达。 意向性是现象学的关键概念,自行传达或启示则是神学探究的重要内容,这两者却在宗教的本质现象学之论域中相遇并交融。一方面,舍勒试图以意向性理论扭转传统自然神学偏重理性“论证”的思考方式,另一方面,将神明者之自行传达与被给予性、宗教行为意向之充实联系起来,对现象学的意向性理论而言也是一种尝试。 关于第一条线索中呈现的主要观点和思路概括如下:宗教行为是意向性的,且不可被还原为其它行为种类。在这一根本问题上,舍勒批判了宗教研究中的心理主义和主体主义倾向,并认为宗教行为自律的本质特征在于其世界超越性、否定性和接受性。宗教行为超越于世界而指向“绝对域”中的存在;但是在有限意识中,首先被给予的该区域可能被虚无或有限之物所占据,因而产生了宗教领域中的“欺罔”现象。惟有去除“欺罔”,人们的信仰行为才能被唤醒并面对上帝。在信仰中被给予的上帝之实在不可被“证明”,而只能被“指明”和“确认”。通过对信仰现象的分析,舍勒区分了人格性的信仰和针对有限存在物的相信行为,并审查了现代人的“不信”意识以及“迷信”,从而为揭示宗教行为对象之本质扫清了道路。 宗教行为之特征表明,其意向只有在上帝自行传达的前提下才能获得充实。针对由宗教行为意向的这一充实条件,第二条线索主要思考的是:神明者或上帝之基本规定(“绝对”和“神圣”)和实定特征(精神性),以及宗教行为中相应的认识方式。上帝的精神性诸特征奠基于爱,上帝出于爱以种种方式向人传达出自身。自然启示和实定启示是自行传达的两种基本形式,本文结合舍勒现象学的被给予性概念,探讨了这两种形式的不同的被给予方式及其区别与联系,并揭示了宗教的本质现象学着重关注的自然启示之普遍性意义。人们通过自然启示所认识到的主要是上帝的精神性,这一途径也为认识上帝的“人格性”作了准备。舍勒对人格性的实定启示之研究,开启了通往宗教类型学和宗教社会学方向的道路。“宗教人”的价值人格类型之本质揭示则是这项研究的主要方面。对上帝的爱构成了宗教行为意向的根本情感特征,上帝的自行传达亦出自其至爱。 本文最后从爱的学说出发,解释了哲学的本质认识与以拯救为目标的宗教认识之差异,并考察了舍勒对哲学与宗教的关系这一根本问题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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