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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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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声明

前言

第一章法律规避概述

第一节法律规避的概念

第二节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一、三要件说

二、四要件说

三、五要件说

四、六要件说

五、本文观点

第三节法律规避的界定、方式、成因

一、法律规避的界定

二、法律规避的方式

三、法律规避的成因

第四节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上法律规避现象的比较

一、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上法律规避现象的联系

二、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上法律规避现象的区别

第二章法律规避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范围

第一节法律规避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一、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问题

二、法律规避是公共秩序保留的一个附带问题

三、本文观点

四、界定法律规避地位的重要意义

第二节法律规避现象的范围

一、国际民事活动领域的法律规避现象

二、国际商事活动领域的法律规避现象

三、本文观点

第三章法律规避的对象

第一节有关法律规避对象的几种主要学说

一、法律规避仅指规避本国强行法

二、法律规避既包括本国强行法也包括外国强行法

三、法律规避仅指规避实体法

四、法律规避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冲突法

第二节本文对法律规避对象的重释

一、法律规避的对象既包括内国法也包括外国法

二、法律规避的对象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冲突法

第四章法律规避的效力

第一节理论上的分歧

一、法律规避无效论

二、法律规避有效论

三、法律规避相对无效论

第二节我国学者对规避外国法效力的不同观点

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说

二、规避外国法无效说

三、规避外国法有效说

第三节本文对法律规避效力的辩证思考

一、本文对法律规避效力观点的评析

二、本文对法律规避效力的进一步阐释

第四节法律规避效力的认定

一、当事人所规避的法律是否违背当代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基础

二、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

三、当事人规避的原因是否正当

四、当事人的规避行为能否促进法律的进步

第五节冲突法的价值取向与法律规避的关系分析

一、禁止法律规避符合冲突法的公平价值

二、禁止法律规避符合冲突法的秩序价值

三、禁止法律规避符合冲突法的自由价值

四、禁止法律规避符合冲突法的平等价值

第五章完善我国法律规避的立法建议

第一节我国对法律规避的立法规定

第二节完善我国法律规避的立法建议

一、在冲突法立法总则中对法律规避进行规定

二、禁止法律规避适用于存在法律规避的一切领域

三、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规避外国法无效

四、在立法中规定对规避外国法行为的审查制度

第三节正确对待我国区际法律规避问题

一、正确认识区际法律规避

二、不可回避的我国区际法律规避问题——以离婚为例

三、借鉴外国经验正确处理我国区际法律规避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与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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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审理鲍富莱蒙案以来,法律规避问题便成为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问题,引起国际私法界的广泛注意和较为深入的研究。但目前,在法律规避问题上,各国的理论仍存在诸多的争议。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规避行为的态度不一,导致法律规避现象普遍存在,这严重阻碍了涉外民商事交往的发展,扰乱了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正常秩序并严重威胁着各国的司法尊严。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研究法律规避问题,期待完善相关立法,更具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基于此,对有争议的法律规避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在第一部分法律规避概述中,主要就法律规避的概念、构成要件、方式及成因进行分析与探讨,并就国内法上的法律规避与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进行了分析比较。其中,我国学者对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有多种学说,本文比较赞同四要件说。第二部分就法律规避的地位及法律规避范围展开论述。法律规避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还是公共秩序保留的附带问题。笔者认为法律规避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而不附属于公共秩序,并进一步阐明现今法律规避现象遍及民商事领域,已成为普遍存在的法律现象。第三部分论述了法律规避的对象,先就法律规避对象的几种主要的学说进行了分析阐释,在此基础上对法律规避的对象进行了重释。笔者认为法律规避的对象既包括规避本国法也包括规避外国法,既包括规避实体法也包括规避冲突法。第四部分阐述了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法律规避的效力理论上有三种主张:法律规避无效论,法律规避有效论,法律规避相对有效论。我国学者在规避外国法的效力问题上也形成了三派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说,规避外国法无效说,规避外国法有效说。本文在此基础上,对法律规避的效力进行了辩证分析,就如何认定法律规避的效力阐明了四大原则:当事人所规避的法律是否违背当代社会最基本的道德基础,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恶意,当事人规避的理由是否正当,当事人的规避行为能否促进法律的进步。并进一步从冲突法价值论的角度论证法律规避行为原则上应无效,若允许法律规避行为将有违冲突法的公平、秩序、自由、平等的价值原则。第五部分在前文对法律规避问题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笔者提出了几点对我国立法的建议:1、法律规避问题应在立法总则中做出规定;2、禁止法律规避应适用于存在法律规避的所有领域;3、立法应明确规定当事人规避外国法原则无效;4、立法应规定对规避外国法行为的审查制度。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一国两制的是实现,区际法律冲突和法律规避也是我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对待区际法律规避问题,我们的态度更应明确,严禁区际法律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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