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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艺术消费法理研究——以中国的影视艺术消费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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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数字艺术时代的到来,人类的影视艺术活动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人的影视艺术消费活动来说,数字化的影视产品、数字化的消费渠道以及数字化的消费方式使得人们得以更加方便快捷的享受影视艺术产品,并且数字影视艺术产品比起原子影视艺术产品具有更强的激发人的自由情感的潜力。但是随着数字技术的普及,盗版行为也更加猖獗,同时各种高碳影视艺术——淫秽色情影视艺术、低俗影视艺术以及虚假影视艺术的数量和传播范围迅速扩大,对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不容忽视的威胁。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对技术的使用所造成的后果全在于人的选择,而数字影视艺术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种种不良后果则反映出人们选择以及行为的失当,为了能够规范人们的选择和行为,我们需要为其划定界限,这个界限就是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本研究从探究人们在影视艺术消费活动中所具有的的权利和义务出发,展现出从原子时代到数字时代影视艺术消费权利和义务的变化,并为当前存在于影视艺术消费活动中的非义行为找出相应的对抗策略。
  本研究首先着眼于什么是影视艺术消费权利,我们通过找出权利、意志和行为之间的关系,从一般的权利推导出具体的影视艺术消费权利,然后我们对再分别探究一下这种权利的起源、对人类生活的意义及其本质,最后讨论影响该权利行使的种种因素。
  在探究了什么是影视艺术消费权利之后,我们根据“权利先定”原则推导出影视艺术消费义务,同时我们也要探究该义务的起源和对人类生活的意义,最后,我们讨论影响该义务履行的种种因素。
  数字技术的发明改变了影视艺术,进而改变了影视艺术消费活动,于是影视艺术消费权利也相应的发生了改变,对于其中的改变我们要进行较为详细地梳理,这种改变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之后我们要讨论产生变化的原因,并归纳出数字影视艺术消费权利的本质,对人类社会生活的意义及影响。
  既然数字影视艺术消费权利发生了变化,那么数字影视艺术消费义务也会随之变化,我们要探究其变化的原因,以及新的义务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影响。
  针对影视艺术消费行为中存在的非义行为提出相应的对抗策略是本研究的重点,在梳理了从原子时代到数字时代的影视艺术消费权利和义务之后,即为人们的影视艺术消费行为划出界限之后,我们就可以找出人们的越界行为——也就是非义行为,我们要对两个时期的非义行为进行总结和比较,找出发生变化的根源,并最终提出对抗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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