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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税收差异下的企业会计行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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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会计与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两者紧密相联,不可分离。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经历了从统一到分离再到协作的过程。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制定目的、遵循假设及适应原则等方面的不一致,导致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必然存在差异,我们称之为会计-税收差异。在我国目前税会制度分离的背景下,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间的差异具有天然性和不可消除性的特点。为了适应经济发展,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各自经历了不同的变革,随着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和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二者间的差异呈现日益扩大化的趋势。
   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必然导致企业会计报表中会计利润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所得数字上的差异。企业作为理性的经济人,面临着财务报告收益和所得税负的两难选择。企业为了实现其盈余管理或所得税避税动机,必然会根据其利益需求权衡成本与收益,选择更利于自身的会计行为。而税会制度性差异的存在,也为企业不同动机下会计行为的选择提供了可能。
   在制度性差异和企业会计行为选择的双重影响下,会计-税收差异越来越大,这给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协调与合作带来了困难,进而影响了会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有用性,增加了税收监管的难度,也给国家财政税收带来损失。面对这些不良影响,我们更应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调,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反避税,从而在最大限度上控制会计-税收差异。
   本文是以2007年新会计准则和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为契机,从会计行为选择的成本效益原则出发,采用规范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新准则与新税法在制度层面的差异为基础,探讨企业在不同动机需求下,为了实现财务报告目标而选择的会计行为。研究发现,随着新准则和新税法的实施,两者间的差异越来越大,而这种制度性差异的存在为企业会计行为选择提供了天热的条件。企业为了实现其配股增发、扭亏为盈或所得税避税目的,会尽可能地利用会计-税收差异,权衡财务报告成本和税收成本,选择更符合自身利益需求的会计行为,这更加重了会计-税收差异。本文的研究对识别企业在会计-税收差异下的会计行为有一定的帮助,也为制度制定机构间关于会计与税收协作问题的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同时也对有关部门加强盈余管理控制及反避税研究提供了有益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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