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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解决机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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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我国公务员聘任制的涵义及特点

1.1 我国公务员聘任制的涵义

1.2 公务员聘任制的特点

1.3 公务员聘任制的意义

1.4 聘任制公务员与委任制公务员的区别

1.4.1 法律地位的区别

1.4.2 二者权利救济的不同

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解决机制现状与问题

2.1 我国人事争议仲裁的立法现状

2.2 目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

2.2.1.人事争议仲裁实体法适用问题

2.2.2.人事仲裁机构缺乏独立性

2.2.3.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界定不合理

2.2.4.人事争议仲裁举证责任分配不科学

2.3 我国人事争议诉讼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2.3.1 人事争议诉讼的管辖制度不合理

2.3.2 人事争议诉讼程序标准不一

2.3.3 人事争议诉讼实体法衔接错位

三、完善我国聘用制公务员人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议

3.1 健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3.1.1 合理界定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3.1.2 增强人事争议仲裁的独立性,加强人员队伍建设

3.2 完善人事争议诉讼制度

3.2.1 借鉴外国公务员权利救济方式

3.2.2 明确人事争议诉讼程序,区分适用证明标准

3.2.3 区分适用举证责任

3.3 取消仲裁前置程序,建立“或裁或审”纠纷解决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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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务员职位聘任制是我国人事行政领域的一次大变革。随着试点的深入,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纠纷大量涌现。我国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解纷机制以《公务员法》第100条为法律依托,主要存在人事争议仲裁权威性不足和人事争议诉讼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为此,我们应该有选择的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秉持程序正义和司法终局的法律原则,把人事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诉讼纳入(准)司法轨道,建立“或裁或审,司法最终”的裁审衔接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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