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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画艺术中的创作方法与创作构思——达利绘画中形式与内容“矛盾”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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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由组成的内容和存在的形式两个方面构成的,并且内容和形式又是统一的。而绘画作品也是如此,无论是创作还是进行研究,往往都会从这两个方面着手。事物包含着的由以构成其形态的各种要素的总和表现为内容,这些要素又必然是以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进而形成形式;当构成该事物的诸要素尚不存在,或已经存在而尚未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时,它只是可能的而不是现实的事物。所以说,内容和形式是作为矛盾统一体的两个方面存在着的,而对立的关系又是相互的。内容决定形式时,形式也能动的反作用于内容,影响、制约着内容的发展变化。所以,作为绘画形式的创作方法与决定绘画内容的创作构思又是相互制约、相互渗透、不可分割的整体。
   创作美术作品,是一种复杂的精神活动和生产制作活动。它不仅包含了对社会生活的洞悉还包含对审美的认识,既反映的内容;而且运用技艺手段和物质媒介材料将这种审美认识表现出来,使其物化,也就是创作的形式,且互相衣存、互为表里的两个方面;且两方面还要相应的统一,使其能够直观的表达创作者的真实感受。一幅完整的绘画作品在真正成为艺术品之前,要经历两个大的阶段,一是创作前的构思活动阶段,也就是对内容的选择和提炼;二是绘画作品创作的制作传达活动阶段,也就是以何种形式进行创作。这样的创作活动是一种追求艺术美的基本过程。如此说来,如何界定一副绘画作品的艺术品味,或者说一件美术作品是否具有艺术价值呢?苏珊-朗格曾经说过:“艺术是人类情感的符号形式的创造,一切艺术都是创造出来的表现人类情感的知觉形式,这种创造出来的形式是供我们的感官去知觉或供我们想象的,而它所表现的东西就是人类情感。”(1)
   那么“艺术”一词究竟包含了哪些方面呢?在希腊语中,“艺术”一词同时包含两种涵义:即指内容的优美;又指创造、技巧和技艺。那么所谓艺术作品我们可以理解为具有审美价值的人工技术制品。当我们面对一部艺术品并称赞其优美时,往往是蕴涵着两层意义:一指这件作品反映出的内容非常优美,二指这件作品在制作工艺形式上非常优美。
   一件真正的绘画作品在其创作的过程中,必须满足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它必须是由人类的劳动和聪明的智慧所创造,二是它必须能使人在精神上有所感受,即具有审美价值。有些人这样认为,凡是优美的事物,他们都属于艺术。
   对于这种看法应该区分优美中的自然美与艺术美。自然美虽然可以是艺术的对象,但却绝并不是艺术的本身。绘画创作表现的是对现实美的再创造,也是自然美。但自然美与艺术美不能等闲视之,艺术美它高于自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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