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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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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的界定

一、国际多式联运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概念的界定

二、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释析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一、法律适用特殊性的表现

二、法律适用特殊性的成因

三、应对法律适用特殊性的理论

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应遵循的价值取向

一、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最大化

二、实现法律适用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章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第一节 研究管辖权确定的必要性

一、管辖权的确定对于法律适用的影响

二、管辖权的确定对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的影响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依据

一、依据法院选择条款确定管辖权

二、依据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与法院地之间的联系确定管辖权

三、依据多式联运经营人法院地行为确定管辖权

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管辖权的确定方法

第三章 单式运输公约对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适用问题

第一节 单式运输公约适用范围条款的类型化研究

一、以满足特定条件的国际单式运输合同为依据的适用范围条款

二、以满足特定条件的国际运输为依据的适用范围条款

三、以运输单证为依据的适用范围条款

第二节 单式运输公约对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所含相应运输区段的适用问题

一、以满足特定条件的国际单式运输合同为依据的适用问题

二、以满足特定条件的国际运输为依据的适用问题

三、以运输单证为依据的适用问题

四、单式运输公约适用的应然选择

第三节 单式运输公约对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扩张适用问题

一、《公路公约》对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扩张适用

二、《蒙特利尔公约》对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扩张适用

三、《鹿特丹规则》对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扩张适用

四、单式运输公约扩张适用的困境与成因

第四章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第一节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中法律选择条款效力的认定

一、决定法律选择条款效力的规则

二、法律选择条款并存的协调

三、以格式条款形式存在的法律选择条款效力的认定

四、电子运输单证中法律选择条款效力的认定

第二节 当事人明示选择的限度

一、选择非国家规则的纵与限

二、绝对优先强制性规则的认定与适用条件

三、国内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条件

四、公共秩序的适用条件

第三节 当事人默示选择的认定

一、推定默示选择的因素

二、默示选择存在的证明标准

第四节 国际运输合同冲突规则运用的困境与突破

一、国际运输合同冲突规则运用的困境

二、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冲突规则的构建

第五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不同适用方法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的反思

第五章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的适用问题

第一节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内容的确定

一、准据法内容不明确问题

二、准据法内容的第二次确定问题

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对侵权责任扩张适用问题

一、当事人可以选择侵权责任准据法时扩张适用的条件

二、当事人不能选择侵权责任准据法时扩张适用的条件

第三节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对合同外第三人扩张适用问题

一、基于利他合同扩张适用的可行性

二、代理机制下扩张适用的可行性

第六章 我国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与对策

第一节 我国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

一、司法实践所反映的问题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考

第二节 应对我国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方面问题的路径选择

一、国际法路径

二、国内法路径

第三节 针对我国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方面问题的建议

一、单式运输公约适用方面

二、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确定方面

三、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适用方面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文章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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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蓬勃发展的国际多式联运以及“一带一路”倡议对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提出了要求。这种研究不仅有助于促进国际私法法律选择方法的发展,也能够为国际多式联运实务中需要澄清的问题,提供可资借鉴的答案。本文通过规范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研究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全文包括引言、六章正文及结论。
  第一章研究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的基础理论。界定了国际多式联运和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认为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考察单式运输公约能否适用、确定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以及适用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指出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特殊性、特殊性的成因和应对特殊性的理论。明确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过程中应遵循的价值取向。
  第二章研究如何确定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案件管辖权。阐述了研究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案件管辖权确定问题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通过比较我国、美国、英国以及欧盟在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法人并且法院地不是其住所地时,确定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案件管辖权的不同依据,指出在前述情况下,确定管辖权的方法。
  第三章分析单式运输公约能否适用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通过分析不同单式运输公约的适用范围条款,结合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性质以及国际多式联运实践,确定单式运输公约应适用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包含的相应单式运输区段。而后通过研究单式运输公约扩张适用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条件,认为通过扩张单式运输公约适用范围调整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并不可行。
  第四章研究如何确定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本章首先明确如何认定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中法律选择条款的效力。在法律选择条款有效的基础上,研究当事人明示选择准据法的范围及明示选择所受到的限制。而后指出如何认定当事人对准据法的默示选择。最后论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适用时,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当事人有关定域性损失的争议应通过单式运输公约或者具有强制性的国内运输规则调整,其他争议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货物地的法律调整。最密切联系原则只应被用于确定调整合同效力的规则或者原则。
  第五章探讨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的适用。本章首先明确了如何解决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内容确定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在明确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内容的基础上,研究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扩张适用于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侵权责任的条件以及扩张适用于合同外第三人的方法。
  第六章指出忽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特殊性和强烈地适用法院地法倾向,是我国立法及司法在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考察了我国法院审理“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案件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会面对的问题。指出应在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依据大国司法理念,针对单式运输公约的适用、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与适用,制定相应国内规则,以期解决我国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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