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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关停企业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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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企业存续权的人权属性

(一)企业存续权与人的财产权

(二)企业设立权与人的结社权

(三)企业发展权与人的社会保障权

(四)企业存续权与人的劳动权

二、企业存续权的法律保护

(一)企业存续权的立法保护

(二)企业存续权的司法保护

(三)企业存续权的执法保护

三、行政关停企业立法模式评判

(一)为什么要关停企业

(二)我国现行企业关停立法

(三)我国企业关停立法弊端

四、国外企业关停立法的借鉴意义

五、我国企业关停立法完善

(一)基本原则

(二)企业法外关停的立法禁止

(三)企业关停立法完善建议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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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旨在用实证方法对我国行政关停企业立法模式及法外行政关停企业现象进行法律思考,在此基础上提出企业关停立法完善建议。 企业作为法律拟制人,依法设立后的存续权虽具有独立的法律属性和价值,但应视为是具有人权价值和属性的一种权利,应具有与人权保护同样的高度。 我国法律对企业关停以行政处罚为立法定位,关停立法例过多、过滥,法律保留不够,司法审查不够,司法救济途径单一,法外关停立法限制缺失、空间太大,法外关停现象比比皆是等问题都与对企业存续权法律属性和价值的认识偏差有关。 当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企业关停是无法避免甚至是必要的,但企业关停立法应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可接受性原则、行政程序正当原则等,并应绝对禁止企业法外行政关停。 针对我国企业关停立法存在问题和法外行政关停现象,依据有关法律原则,作者提出了6个方面的立法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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