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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杜某等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盗窃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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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引 言

1.1 选题背景

1.2 研究现状综述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第2章 案情介绍及争议焦点

2.1 案情回顾

2.2 案件审理结果及裁判理由

2.2.1 审理结果

2.2.2 裁判理由

2.3 案件争议焦点及裁判理由异议

2.3.1 争议焦点

2.3.2 裁判理由异议

第3章 本案争议焦点及裁判理由的法理分析

3.1 网络刑事犯罪

3.1.1 网络刑事犯罪特征

3.1.2 网络刑事犯罪的定义

3.1.3 网络刑事犯罪的类型

3.2 共同犯罪的基础理论

3.2.1 关于共同犯罪的定义

3.2.2 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3.2.3 关于共同犯罪中的正犯

3.2.4 关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

3.2.5 关于共犯从属性原则

3.2.6 关于帮助犯的正犯化

3.3 狭义共同犯罪中因果关系分析

3.3.1 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之间的因果性

3.3.2 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

第4章 本案争议焦点及裁判理由的法律评析

4.1 本案争议焦点的法律评析

4.1.1 关于网络共同犯罪中帮助犯正犯化的法律评析

4.1.2 关于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法律评析

4.2 本案裁判理由的法律评析

4.2.1 关于裁判理由中“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法律评析

4.2.2 关于裁判理由中“主从犯认定”的法律评析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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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技术、云计算技术、智能穿戴技术、物联网技术等新兴信息技术的出现,使传统社会向“双层社会”结构转变。“科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给我们日常生活带有诸多的便利,另一方面也给犯罪行为人提供了新的犯罪空间。网络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具有明显的连锁反应。网络已经越来越深入到普通个体生产生活当中,因而也越来越多地容纳社会利益。当网络刑事案件逐渐凸显出共同犯罪形式。以共同犯罪形式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模式,已经被我国立法者发现并以新增帮助犯正犯化罪名的立法技术加以应对。本文选取了该领域一个典型案例—张某、杜某等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盗窃案,进行法律评析。本案中,张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帮助杜某与高某实施网络盗窃行为。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高某构成盗窃罪的主犯而非从犯。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帮助犯正犯化罪名的适用、主从犯的认定,以及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认定。经过法律评析得出结论,张某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而非盗窃罪,高某构成主犯行为而非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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