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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场地权的互相建构——湖北Z农场个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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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绪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二)研究意义

二、研究方法

(一)文献阅读

(二)田野调查

三、研究对象

(一)国有农场概况

(二)研究个案——Z农场概况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研究框架

一、产权研究的经济学视角

二、产权研究的社会学视角

(一)模糊产权

(二)企业经验:“模糊产权”与效率

(三)农村集体经验:地权是一种建构

(四)小结

三、国有农场土地产权议题

(一)边界所有权之争

(二)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

(三)有待深化的议题

四、研究框架

(一)概念界定

(二)分析起点:互动建构产权

(三)理论命题

(四)研究内容

第三章 所有权建构:强集体与弱“国家”

一、艰难并社路

(一)案例介绍

(二)讨论:村集体抵抗的两种方式

二、借地难收

(一)案例回顾

(二)讨论:暴力对抗与模糊策略

三、本章讨论

(一)先到先得?力量对抗!

(二)不同维度的力量对抗

(三)讨论:“国家”为何弱势?

第四章 制度变迁中的地权分配规则建构

一、制度供给不足下的分配规则不确定

(一)人口承包到对内自愿承包

(二)土地大量抛荒:对外排他弱化

(三)“三田制”:多原则结合

(四)讨论:互动中的规则不确定

二、制度供给:“公平”与“效率”并行的“两田制”

(一)“两田制”及其实施

(二)“两田制”的历史来源

(三)制度再生的逻辑

三、本章小结

第五章 “两田制”框架下的地权建构

一、农场管理者:剩余控制权的行使

(一)责任田分配:模糊成员权

(二)经营田分配:林权改革与租金定价

二、农工能动性:强力与关系

(一)责任田的转让:关系

(二)经营田的争夺:强力与关系

三、本章讨论

(一)地权互动的复合形态

(二)复合互动中的“两田制”

第六章 结论与讨论

一、主要结论

二、讨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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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既有关于产权的研究多在西方产权经济学的视角下展开。根植于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传统和西方私有产权的制度背景,该视角的逻辑起点是“产权越清晰,资源配置越有效率”。在中国的产权研究中,许多学者循此出发,将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归因于产权非私有的体制因素。然而在实践中,我国集体乡镇企业曾经的效率从何而来的问题却从中难以获得恰切的解释。西方理论的诞生和实用性与其历史传统和制度背景息息相关,而这是否契合于中国经验,还有待考察。囿于产权经济学视角在解释中国产权经验中的局限,中国社会学者立足于产权实践的中国经验提出了产权研究的社会视角。这一视角绕开产权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围绕“产权是一束关系”命题,关注于嵌入一系列社会关系之中的产权问题。
  本研究立足于产权的社会视角,将产权当事人之间的互动作为考察“产权是一束关系”命题的切入点,以产权当事人的力量对比和互动作为核心,基于互动的三个维度提出“互动建构产权”的解释模型。国有农场是产权的社会视角未曾涉及的领域。文章以该模型为分析框架,围绕国有农场地权实践中的两大议题——所有权与使用权界定,对湖北省国有Z农场建立以来的地权建构过程及其逻辑进行了历时性考察。在国有农场,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并不能直接行使对土地的占有权,而是有赖于其代理者——农场管理者,因而实践中的地权创设往往取决于作为国家代理人的农场管理者与农工、村集体成员等相关当事人之间的互动:总体而言,当互动双方是竞争关系时,往往是力量大者主导地权的建构;但在特定环境下,当互动双方存在一定的互惠性基础时,于双方有利的社会性合约便有望缔结。
  结合国有Z农场在所有权和使用权建构中的实践经验,研究发现:首先,虽然国有农场的特殊制度环境为农场管理者提供较多的权力行使空间,但农场管理者法理权力的有效行使以社会合法性为前提——无论是在与村集体的互动中,还是与农工的互动中都是如此。因而,作为权力拥有者的农场管理者所表现出的弱势地位可从其缺失的社会合法性基础中得到解释。其次,当无权当事人(农工以及村集体群体)运用暴力去维权或争取利益时,在与权力的对抗中总能获胜;而当群体采用消极方式如牢骚、抱怨进行抵抗时,虽有成效却不及暴力。这种差异体现在村集体的群体暴力所取得的成效与租金定价中农工群体的消极抵抗的结果中。除此之外,农工还可通过社会资本的运用、对“先占先得”等公平规则的援引来参与与农场管理者之间的互动,但有效性总是离不开其社会基础。第三,地权互动双方并不总是处于利益冲突中的竞争关系:当互动存在互惠性基础时,二者也可能缔结一种于双方都有利的关系合同;但当土地资源对互动一方的相对价值降低,但对另一方价值仍较高时,在制度环境许可的前提下,便可能出现农工退出、农场管理者不得已反复调整分配规则以吸引农工参与的互动形态。最后,从地权秩序稳定性的角度来看,国有农场地权制度的缺失或不清晰具有助长农场管理者过度行使其权力而威胁地权秩序稳定的风险。尤其是在社区共同体内部缺乏有力社会规范的背景下,亟需一种清晰且具备一定社会合法性的地权制度来稳定实践中的国有农场地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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