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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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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我国现行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弊端及其成因分析

1.1我国现行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弊端

1.1.1立法体系构架设置不合理

1.1.2动物保护范围过于狭窄

1.1.3生境保护立法滞后

1.1.4动物管理权限划分不清

1.1.5“动物福利”不受重视

1.2我国现行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弊端成因分析

1.2.1直接原因——急功近利的立法指导思想

1.2.2根本原因——缺乏理论基础

2动物保护立法的理论基础

2.1动物伦理应成为动物保护立法的理论基础

2.2动物保护立法的伦理基础定位

2.2.1动物伦理的研究方法

2.2.2对西方流行的几种动物伦理观的现实批判

2.2.3动物立法的理论基础—罗尔斯顿的动物伦理观

3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重构

3.1修改宪法

3.2制定动物保护基本法

3.2.1重新确立动物保护立法的指导思想

3.2.2动物保护范围的重新界定

3.2.3完善动物保护基本制度

3.3制定单行法规范

3.4完善刑法中有关动物犯罪的条款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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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该文的终极目标是重构中国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从而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发展.中国现行动物保护法律体系还不尽完善,存在诸多问题,使得动物保护工作无法有效进行.为了寻求动物保护陷入困境的成因,作者对现行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从而得出急功近利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导致这种后果的直接原因,而缺乏理论基础则是导致这种后果的根本原因.同时指出动物保护立法必须以科学的理论作指导,通过对几种盛行的动物伦理观的研究和批判,作者认为罗尔斯顿的动物伦理观应民为中国动物保护立法的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对中国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提出一系列修改意见,进而形成内容和谐一致、结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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