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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经济区建设中农民财产性收入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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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相关理论界定

1.1 农民财产的历史沿革

1.2 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相关理论

1.2.1 农民收入的概念及构成

1.2.2 财产性收入的概念及特征

1.2.3 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概念及形式

1.2.4 本文研究的农民财产性收入范围

第二章 农民财产性收入法律保护现状与原因分析

2.1 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

2.1.1 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的总体特征

2.1.2 农业用地类财产性收入现状

2.1.3 宅基地类财产性收入现状

2.1.4 房屋类财产性收入现状

2.2 农民财产相关法律规定

2.2.1 农业用地相关法律规定

2.2.2 宅基地相关法律规定

2.2.3 住房相关法律规定

2.3 农民财产性收入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2.3.1 农业用地类财产性收入法律保护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2.3.2 宅基地类财产性收入法律保护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2.3.3 房屋类财产性收入法律保护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第三章 中原经济区建设中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法律对策

3.1 提高农业用地类财产性收入的法律对策

3.1.1 完善征地补偿体制和机制

3.1.2 确权——土地流转与收益的前提

3.1.3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3.2 提高宅基地类财产性收入的法律对策

3.2.1 定纷止争:近期法律不能允许宅基地自由流转

3.2.2 调整理念:兼顾宅基地的安居保障和财富增长功能

3.2.3 转变思路:鼓励出租,以税费制度调控宅基地市场

3.2.4 细化制度: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分配及监管等制度

3.3 提高房屋类财产性收入的法律对策

3.3.1 出台《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3.3.2 将农村人居工程制度化

3.3.3 规范集体经济资产的产权主体以及经营管理、收益分配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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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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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多年来,城乡收入差距引发了很多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基于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可以有效缩小城乡差距的基本论点,对农民财产性收入法律保护问题展开了研究。财产性收入模式类似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社会财富,财产性收入基于固有财富而产生,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房屋租金、土地使用权流转所得,等。因此,相比其他收入,财产性收入具有很强的财富衍生性,长远来看,更具有提高农民收入的潜力。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问题,从政策和制度层面给予了很大支持。但是,从法学视角看,没有立法和司法保障的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本课题就主要从制度层面研究如何构建保护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体制和机制。具体而言,论文从法学视角,以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中原经济区尤其是河南省农民财产状况、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了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中原经济区建设背景下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法律对策。论文以提出问题一分析问题一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在对新乡市部分新型农村社区、农业规模经营基地、农业合作社实地调研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农民最具财产性收入增长潜力的三类财产——农业用地、宅基地、房屋进行了实事求是的调查分析。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引言,阐述文章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该部分主要阐述中原经济区建设、新乡市农村综合改革试点中,河南省尤其是新乡市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一些有益经验及其推广价值。
   第二部分是理论界定,阐明与农民财产性收入相关的重要概念。
   第三部分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释明农民持有的三类主要财产的相关收入现状及其法律规定,从中发现法律规定中阻碍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问题,进而针对问题进行原因剖析。
   第四部分是对策,论述中原经济区建设背景下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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