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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中检警关系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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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第1 章 审前程序中的检警关系概述—以诉讼环节为背景

第2 章 大陆法系检警关系一体化模式考察

第3 章 我国审前程序中检警关系的特点和问题

第4 章 我国审前程序中确立检警一体模式的构想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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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德国赫尔曼教授指出:“我们不能陷入一种法律证实主义思想,认为实际中的刑事诉讼程序在任何―个方面都是与法律的规定相吻合一致的。我们应当是把刑事诉讼程序视为一种具有生命的有机体,它如同其他任何一个在社会中产生的功能的系统―样,时刻在经受着变化,也常常以偏离法律规定的方式自己在发生变化。”本文通过从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前程序的主导性作用出发,设想创设审判前程序检警一体化模式,并将刑事诉讼的司法审查程序职能部分赋予检察机关,使之有条件履行刑事审前程序的司法审查职能,以此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得以充分行使,从而构建强有力的刑事诉讼审前诉讼监督机制。同时大胆借鉴国外模式,塑造审前程序中检警关系整体性和位阶上差异性,使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法律监督权落到实处,以期实现审前程序中诉讼公正、诉讼效率、诉讼民主和诉讼科学。当然,审判前程序的改造及成功,还须建立在改革整个司法体制的基础之上。如果不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予以宪法和法律上的进―步明确并进行细化以增强操作性,如果不对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进行深入地改造,如果司法独立的地位仍然盛名之下,名不符实,那么,刑事诉讼审判前程序即使在运作方式上发生一些变化,最终也不会有太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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