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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保理合同纠纷引发的法律思考——以中行诉富康公司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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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第1章 基本案情及争议焦点

1.1 基本案情

1.2 本案的争议焦点

1.2.1 本案的实质是保理业务还是应收账款质押

1.2.2 中行沧州分行是否怠于行使回收贷款的权利

1.2.3 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2章 保理业务概述

2.1 保理业务概念

2.2 我国对保理业务的基本分类

2.2.1 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2.2.2 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2.2.3 公开型保理和隐蔽性保理

2.2.4 单保理和双保理

2.3 保理业务受理的条件

2.3.1 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2.3.2 应收账款的完整性

2.3.3 应收账款未逾期

2.3.4 付款方的限制性

2.4 保理业务的起源

2.5 关于保理业务法律性质的不同学说

2.5.1 债权质押说

2.5.2 委托代理说

2.5.3 债权让与说

2.5.4 代位清偿说

第3章 对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3.1 关于本案法律性质的认定

3.1.1保理业务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

3.1.2 对本案法律性质的分析

3.2 保理业务资金回收账户

3.2.1 回款账户的设立

3.2.2 回款账户的特点

3.2.3对银行方是否怠于行使权利的法律分析

3.3 保理业务中的最高额保证

3.3.1 最高额保证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3.3.2 最高额保证合同的决算期

3.3.3对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法律分析

第4章 本案反映出保理业务现存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4.1 保理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4.1.1缺少与保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4.1.2 保理业务中法律适用难度大

4.2 构建完善法律制度

4.2.1 制定适用于我国的保理业务法律规范

4.2.2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4.3 银行缺乏保理规范,导致保理流程紊乱

4.4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控制操作制度

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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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今时代,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条件下,竞争也愈加激烈,买方地位逐渐上升,使得卖方不得不接受对于自身来说非常苛刻的条件----先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后收取款项。这样做非常不利于卖方资金流通,容易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企业的发展。保理业务在此基础上应运而生。保理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创新产品,银行通过收购企业的应收账款,为企业提供融资以及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收取、坏账担保等综合性业务。保理业务使应收账款可以提前使用并得到保障,因而迅速发展壮大。但是各方面原因所限,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不够完善,并且在管理和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以案例分析的形式,通过对“中行沧州分行诉富康燃料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和总结,分析保理业务的实质与特征。同时对本案中引发争议焦点的原因进行探究与分析,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法律方面的建议。
  全文总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案例的详细介绍。分析了“中行沧州分行诉富康燃料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具体案情,根据中行沧州分行与富康公司不同的观点以及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做出的不同判决,对争议焦点进行归纳。
  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何为保理业务,保理业务在国际上的起源与在我国的发展情况,并通过对保理业务的相关内容介绍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以便对保理业务有更全面深刻的认识。
  第三部分回归案例,在对保理业务有了一定程度了解的基础上,通过案例与相关法律的结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阐释。
  第四部分对案例中会出现以上争议的原因进行分析,对上述的问题的出现,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促进保理业务能够更为健康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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