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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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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是源于英美法系当事人诉讼模式,为适度降低诉讼的纯粹对抗性,摆脱“起诉书一本主义”导致的司法裁判沦为司法竞技,形式主义泛化而致实体真实于不顾所产生的一项法律程序。传统观点持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适用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混合式诉讼模式中,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国家其没有生存空间。本文的立场有别于大多数,反对传统的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在大陆法系(起诉采用“全案移送主义”的)国家没有生存土壤的观点,亦不赞同认为我国没有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说辞(确切说是驳斥2012年刑诉法通过前没有该程序,2012年后立法规定了此程序却认为其只是雏形,不能称之为制度已建构),文章主张我国已经较为完整意义上的建构起双向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作为一种少数派、反传统的姿态阐述该制度。文章认为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律师阅卷制度与英美所有之证据开示制度除了称谓上的差异,在本质上没有区别,不同之处在于律师阅卷制度是一种单向的证据开示,当今所言的证据开示一般为双向开示。笔者从绪论、概述、域外考察、国内证据开示、如何完善国内证据开示几个部分来阐述文章思路及论证观点。希冀以此对法学理论界及实务界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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