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缩略语表Abbreviaions
前言
第一章 BIT投资定义之“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概述
1.1 投资定义与仲裁管辖权
1.1.1 适格投资的定义
1.1.2 投资定义对ICSID仲裁管辖权的影响
1.2 BIT中对“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的规定
1.2.1 “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之立法模式
1.2.2 对立法模式的分析
第二章 ICSID对投资定义中“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的实践
2.1 “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之内涵
2.1.1 投资合法性要求,非东道国国内法对投资的定义
2.1.2 投资行为合法,不仅仅符合BIT中的投资定义
2.2 “东道国法律”之范围
2.2.1 一般法律原则
2.2.2 一般法律规定
2.2.3 仅指外资准入的法律
2.2.4 符合投资设立时的东道国法律
2.3 “符合东道国法律”之判断标准
2.3.1 Tokios Toheles v.Ukraine案:投资设立过程中的“微小错误”不构成对东道国法律的违反
2.3.2 Inceysa v.El Salvador案:欺诈构成对东道国法律的重大违反
2.3.3 Fraport v.Philippines案:明知而故意违反不符合东道国法律
第三章 ICSID仲裁庭“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实践之分析
3.1 仲裁庭对“符合东道国法律”性质认识一致,但具体解释存在分歧
3.1.1 仲裁庭对“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的性质认识基本一致
3.1.2 仲裁庭对“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的具体解释存在分歧
3.1.3 “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缺乏理论基础支持
3.2 “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之影响
3.2.1 “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构成仲裁管辖权的要件
3.2.2 “符合东道国法律”真义不明确
第四章 给我国的启示
4.1 我国BIT中“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的缔约现状和问题
4.2 具体应对措施
4.2.1 在BIT中对“符合东道国法律”要求条款规定更为具体
4.2.2 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广西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