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1 引言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1.2 国内研究现状
1.3 主要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1.3.1 主要研究方法
1.3.2 本文创新点
2 案件介绍及其所反映的法律问题
2.1 北京兴昌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
2.1.1 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整案件中待履行合同应如何处理
2.1.2 管理人的选任、监督和更换问题
2.2 临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案
2.2.1 公司破产重整后其预售房屋的权利归属
2.2.2 强制调整债务人股东股权结构是否合法
2.3 杭州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2.3.1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的优势与不足
2.3.2 采取重整程序是否会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3 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整程序中若干实务问题的解决对策
3.1 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整案件中待履行合同处理的对策
3.1.1 相关法律规定和要遵循的基本理念
3.1.2 重整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具体处理方式
3.2 管理人的选任、监督和更换问题的对策
3.2.1兴昌达博公司重整案中法院指定管理人存在的问题
3.2.2 管理人选任、监督和更换的完善
3.3 公司破产后其预售房屋的权利归属的认定
3.3.1 按揭贷款所购房屋的权利归属
3.3.2 分期付款所购房屋的权利归属
3.4 强制直接调整债务人股东股权结构是否合法的认定
3.4.1 两种争议观点阐述
3.4.2 探索更加科学合理的债务人股东股权结构调整方式
3.5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优势与不足详述
3.5.1 破产清算与重整相比优势何在
3.5.2 破产清算与重整相比劣势何在
3.6 采取重整程序是否会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的认定
4 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整相关问题的处理建议
4.1 坚持《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4.2 注重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平衡
4.3 注重社会利益本位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