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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实名制下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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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作为舶来品的实名制受到管理者的青睐,推行范围越来越广泛。快递实名制就是该制度泛化的一个结果,同样体现了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对抗。寄递的功能与公民行使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和表达自由等基本权利相关,快递实名制要求公民在寄递行为中出示真实身份信息并接受登记,难免涉及到公民日益关注的自由和隐私。遵守宪法是建设宪政的条件,宪政的根本目的又在于保障权利,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应当符合宪法的要求。在基本权利理论指导下,通过对快递实名制的合宪性分析,其欠缺充分的规范依据,而当前实名登记制度正在承受沉重的执行成本,又没有突破制度的局限性,目的上不符合公共利益之实现,手段上不符合比例原则之检验,有违宪法宗旨和宪政精神。从合宪的角度来看,基本权利的限制应该合乎相应的原则和理性,推行快递实名制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建构系统的权利保护制度体系,并重新评估实名登记制度效益,进而优化快递实名制,做到合宪下的基本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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