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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理性、规范性与道德动机——道德规范论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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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道德的基础

1.1 为什么会有道德

1.2 实在论与道德的客观性

1.3 道德价值与自然事实

第二章 实践理性的规范性

2.1 规范与规范性

2.2 规范性的来源

2.3 规范要求:先天原则与经验后果

第三章 道德的动机

3.1 道德动机与道德的客观性

3.2 实践理性的动机怀疑主义

3.3 动机结构:欲望-信念

第四章 行动的理由

4.1 规范理由与动机理由

4.2 动机内在主义与动机休谟主义

4.3 理由内在主义与实践理由

第五章 实践慎思与道德运气

5.1 实践合理性与实践慎思

5.2 实践理性与道德运气

参考文献

致谢

博士生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博士后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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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说明道德判断的客观性与道德动机的有效性的统一?我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是经验的,我认为设置超验的本体,甚至在世界之外设立一个独立的道德领域的做法是错误的,而且也使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因而这里不接受任何先验、超验、神秘的形而上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方法。我的基本看法大致为:自然主义的实在论、方法论的经验主义、认识论的自然主义、道德的叠加主义。就伦理学的实质而言,我认为亚里士多德的看法更为合适,因为伦理生活本质上是内在的;就道德现象的复杂性而言,我认为休谟比康德更好地反映我们的道德经验,因为纯粹义务动机不能解释人类行动的结构;但是我反对柏拉图意义上的道德实在论和康德意义上的无条件道德要求。
   第一章我主要论述道德的基础。它处理的是伦理学的哲学问题或者元层面的道德问题,即道德与世界的其他部分是如何发生关系的、道德究竟是客观的或者主观的。我首先从一个原初问题入手,即道德是如何嵌入进世界的或者在我们的生活中为什么会有道德这回事。我认为任何道德理论都必须回答这个原初性问题,因为一当我们开始思考道德,就会自发地提出这个疑问。我认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一定不是超验的,因而法治主义的道德观念是错误的,不管是神圣命令或者先验自我的立法。我们不是从生活之外接受某个道德的权威命令,而应该从人类生活中约定成俗的规则和人类社会的秩序中寻求道德的起源。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自然主义和契约论的解释是合适的。接下来,我讨论了道德的自然主义与非自然主义、实在论与反实在论问题。接着,我又讨论了道德的客观性与主观性问题。最后,我得出这个观点:道德本质是实践的,离开实践意义去争辩道德的实在性和客观性,实际上偏离了正确的方向。
   第二章主要讨论实践理性的规范性。我认为,实践理性构成了道德的基础,而规范性问题则是实践理性的起点。任何规范伦理学都必须在元伦理学层面为自己提供规范性辩护。规范之所以为规范,规范之所以可能,皆因为规范性;规范性是人的存在方式,人为何道德地行动,皆因为规范性。在一个科学的世界观观照下,道德作为规范性的力量如何能够存在?因此,我不怀疑道德对人类生活的价值和意义,却怀疑任何将道德的规范性建立在人类心灵之外的做法。接着,我讨论了规范性的来源,它是这个问题:什么使得道德加之于我们的要求是有根据的?这实际上是对“为什么我要有道德?”的重新表述。规范性的来源问题有三种解决策略:外在主义、内在主义和建构主义。我把柏拉图理解为外在主义,把休谟理解为内在主义、把康德理解为建构主义。规范要求究竟是后果主义的,还是非后果主义的?我认为,康德的建构主义是错的,因为规范性不是来源于主体的理性,而是主体之间所构成的共同的社会生活实践。功利主义也是错的,因为规范性不可能仅仅由后果来说明。最后,我提出这个看法:康德对实践理性的规范性的说明是不充分的,因为它并没有将道德的动机有效性包含进来。
   第三章主要讨论了道德的动机。道德判断与经验判断想区别的重要特征就是,道德判断必须能够具有动机力量。如果道德判断不能引起道德行动,那么道德判断就失去了它的本质规定性。因而,将道德的客观性与道德动机联系起来考虑是有必要的。接着,我重点讨论了康德伦理学的一个主要缺陷:在道德义务与道德动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休谟的动机怀疑主义可以看作是对康德伦理学的批评,这个观点认为道德不可能仅仅设定一个纯粹理性的主体就宣称已经正确地说明了道德的所有问题。如果休谟是对的,道德根本上不是理性归纳和演绎的结果,那么康德对道德动机的说明就是狭隘的。通过康德与休谟关于道德动机的对立,我得出这个观点:道德本质上不是一种理性能力的运用,而是人类自然的感受性。如何描述道德的动机结构?康德将动机仅仅描述为单纯的义务是错的,休谟将动机描述为非认知的欲望冲动也是错的,只有把康德和休谟联合起来,才能完整地说明道德动机的结构。道德的动机结构可以用信念-欲望的解释模型来表达,这看起来似乎很好地结合了康德与休谟的观点。最后,我得出这个观点:康德与休谟根本上是不相容的,试图将他们的观点联合在一起的尝试不可能成功。
   第四章主要论述了行动的理由。伦理学的根本问题是“我应该如何行动”,而不是“什么是善”、“什么是正当”。道德判断根本上不是认识,而是行动。“我应该如何行动”可以表述为“我有什么理由行动”。对康德的绝对命令,仍然可以追问“我有什么理由要服从道德的绝对命令”,但是不可能追问“我有什么理由要服从行为的合理性”。行动的理由是连接道德的规范性与道德动机的中介,通过对行动理由的阐述,可以更清楚地阐明规范性与动机之间的内在关系。对于康德伦理学,可以表述为相互联系着的两个不同的问题:义务是否提供了行动的理由?义务是否提供了行动的动机?前一个问题属于规范理由,后一个问题属于动机理由。对康德来说,行动的动机只有出自理性的原则才是一个真正的道德行动。我认为康德的这个看法是不成立的,他的道德理性主义将道德行动的成因和辩护相混淆了。道德判断是认知性的,道德判断同时也应该具有实践意义,认知判断如何能够具有实践意义?如何统一道德的客观性和实践性这两个基本方面?近二十年国外学界就这些问题展开激烈的论战,论战的主要立场有内在主义、外在主义和休谟主义。内在主义主张道德信念是动机的充分条件,外在主义主张欲望是动机的必要条件。我认为,认知主义的外在主义是对的,因为它既能相容于道德认知主义,也能相容于动机休谟主义。对行动合理性的因果解释模式存在一个主要问题:行为的一系列因果物理事件中如何能够给予规范性留下位置?当前国外学界就行动的理由存在着两个相对立的立场,一个是理由内在主义,另一个是理由外在主义。理由内在主义主张规范理由与动机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外在主义反对这个看法。经验观察表明,内在主义的解释是不成立的,但否定内在主义是否意味着支持外在主义?如果外在主义把行动的理由与行动的动机理解为偶然的联系,那么外在主义是错的,道德行动不可能仅仅是一个偶然的概率事件。最后,我得出这个看法:理由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的争论偏离了正确的方向,这种争论最终要诉诸于我们关于道德价值的理解,诉诸于自我理解、他人关切和社会共同体。
   第五章主要讨论了实践慎思和道德运气。康德将理性理解为不仅仅是实践可能的,而且是实践必然的,实践非理性被康德视为形而上学的幻象。休谟将实践理性理解为工具理性,实践理性根本上既不提供道德规范性的辩护,也不提供道德行动的动机,道德根本上要诉诸于人的情感,因而实际非理性是一个错误的表述。我尝试论证这个观点: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慎思是康德的道德理性主义和休谟的道德情感主义的一种较为平衡的立场。康德的先天方法、实践理性的最高原则、自由意志都无一例外地将道德运气排除在外,即使受到道德运气的影响不能充分地实现道德行动,那么仅仅善良意志也具有完整的道德价值。我认为康德的这个看法是错的,因为道德评价和道德辩护不可能完全独立于道德运气。最后,我得出这个看法:现代道德哲学深受康德的影响,康德对道德现象的理解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他在人类一般生活领域中单独地划出一个道德的领域,把道德价值视为至高无上的价值,但是,实际上在经验生活中道德的考虑并不必然压倒非道德的考虑,道德价值并不必然高于其他价值,将人类生活生硬地区分为道德与非道德的领域是根本上错误的,人在理性上认识到道德的善和正当,但人的意志往往并不跟随理性的引导。道德根本上不是理性的论证和劝服,而应该是对道德感受性的培育和熏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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