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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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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案例说起

一、内地与香港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之比较

(一)中国内地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

(二)香港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

二、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

(一)因两地管辖理论和管辖制度不同而产生管辖权的冲突

(二)因两地特别管辖制度不同而产生管辖权的冲突

(三)因两地对连接因素的界定不同而发生管辖权的冲突

(四)因连接因素具体范围和内容不同而发生管辖权的冲突

(五)因两地均存在与连结因素相符合的事实而产生管辖权的冲突即使两地法律对管辖权的规定完全相同,规定了行使管辖权的相同的

三、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协调

(一)协调的原则

(二)协调的基本途径

(三)协调的具体规则

四、结 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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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论述的是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
  文章从一个内地涉港案例谈起,引出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冲突问题。正文阐述了内地与香港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分析了内地和香港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现状和产生原因,提出了解决两地管辖权冲突的基本思路。
  本文主要由如下三个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阐述了内地和香港的涉外(法域)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到目前为止,对于涉及外法域的民商事案件,两地都主要是比照相关涉外民商事法律来处理。内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是逐步建立与完善的。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内地以地域作为主要连结因素,实行“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同时,内地也本着方便当事人诉讼、考虑最密切联系因素以及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等等精神,允许根据其他连结因素确定案件的管辖权。内地还允许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为管辖法院。在香港地区,涉外法域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以“实际控制原则”为一般管辖原则,兼采特殊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不方便法院等原则。香港法院对涉外案件行使管辖权,也受有关条约和协定的约束。从1997年7月1日起,有214项国际条约适用于香港。
  第二部分分析了两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两地间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异常复杂。究其原因,有社会制度的不同,有管辖理论和管辖制度不同,有对于具体的、特殊的案件法律规定的不同,或者双方对连结因素的界定不同,以及连结因素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不同等等。本文对这些原因进行了探讨。
  第三部分探讨了两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协调问题。如何解决两地间的管辖权冲突,不仅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会影响到两地间的正常交往,乃至影响到整个中国的未来。本文着力探讨如何在现有政治制度构架下、在“一国两制”思想的指导下,通过适当途径与措施对两地间管辖权的冲突进行协调,以解决现存及可能发生的区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协调两地间民商事管辖权到冲突,首先应当遵守“一国两制”、促进和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这是我国解决香港问题的出发点和终极目标。其次还应遵守促进和保障正常区际民商事交往、协调与礼让、一事不再理等原则。本文认为,切实有效的协调两地管辖权冲突的途径有二:一是通过协商途径解决两地间管辖权的冲突;二是通过管辖权的“自我限制”逐步缓和两地间管辖权的冲突。本文还论述了协调两地管辖权冲突的一些具体规则,如逐步统一各法域的专属管辖原则、通过管辖权的“自我限制”协调管辖权冲突、支持“一事不再理”的管辖权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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