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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h】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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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典型案例及分歧观点

(一) 案由

(二) 案情简介

(三) 争议焦点

(四) 分歧观点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

(一)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

(二)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性质及特点

1.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性质

2.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

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责任

(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行为形态的认定

(二)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判断

1. 关于网络传播行为的判断标准

2. 局域网传播与信息网络传播的关系

(三)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标准及其判断

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标准

2.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的判断

(四)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和免责

1.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2.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免责

四、运用研究结论对案例的分析

(一) 乙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 乙公司提供服务的行为是否有过错

(三) 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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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使得上网已逐渐成为一种时尚。根据相关调查,有很大部分的网络用户是通过上网去获取相关需求信息,同时,网络带来的经济效益也是不容忽视的。发展互联网,“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已经成为世界的共识。美国、欧盟等网络信息业发展较早的国家和地区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但随着信息网络产业的迅速发展,新的网络功能和新的商业经营模式不断推出,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给我国的司法审判面临着持续的挑战。正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笔者选择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认定”作为硕士论文题日。
  本文由一个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出发,首先由案例引发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特点、性质等方面进行相关论述:认定我国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采用了目前国际社会和国际惯例的主流定义方式,即“向公众传播权”定义方式;归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载体的独特性、权利的复合性、传播过程与其他媒介的融合性和侵权行为的即时性四特点。
  其次,对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的行为进行了相关论述:对于网络服务商侵权行为的形态进行了界定,我国认为《侵权法》中规定的共同侵权制度完全足以规范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上述服务的行为;对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判定,认为要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关键看该行为是否是“交互式”、主动的、点对点的行为;介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判断标准,认为判断信息网络传播权时应采用服务器标准。
  第三,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标准及判断进行了相关阐述: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作比较,更全面、详细的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过错形态进行分析,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的过错形态不仅仅是故意还包括过失;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要看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是否能够或应当预见,而这种预见程度和范围则要求对行为人的能力、行为当时的情况、行为人的专业程度进行综合的考量,试图能对司法实践中相关的判断做一个参考。
  第四,对网络传播中的合理使用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免责情形进行了相关的论述,以期更好地去确定哪些行为是侵权行为。最后,通过上述得出的结论对选择的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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