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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韦伯法律社会学中的“英格兰问题”——以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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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提出

(一)、韦伯方法论提出的背景

1.思想背景

2.法学背景

(二)、韦伯方法论提出的目的

二、因果理论下的英格兰问题

(一)、韦伯的因果理论

(二)、形式理性法律与资本主义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理想类型中的英格兰问题

(一)、理想类型的建构

(二)、作为理想类型的形式理性法律和资本主义

四、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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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性化”(rationalization)无论是作为一个结果性的分析还是过程性的分析一直被认为是韦伯(Max Weber)社会科学理论的研究核心。而法律社会学作为韦伯“实质社会学里最核心的部分”自然也不能幸免。作为西方法律发展史上的法律社会学,目的也如同韦伯的社会学一样,是为了彰显西方逐渐增加的理性化与知识化。然而在分析法律的理性化时却产生了一个学术争论:“英格兰问题”(the England Problem),即如果英格兰没有一个形式理性的法律体系,资本主义是如何在英格兰兴起与发展的。围绕这一争论,形成了两个不同的阵营,一方认为在韦伯的理论中存在英格兰问题,而另一方则认为并不存在这一问题,双方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论证阐述。
  本文认为“英格兰问题”并不存在,主要是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进行分析。韦伯的方法论是其研究历史与社会的重要的分析工具,在其绝大部分著作中,他都在不断地提炼方法论上的概念,使之精确化;同时,也不断地在具体的研究中检验这些方法论工具的恰当性。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从两个重要的方面:因果分析理论和理想类型理论来分析韦伯的方法论,并把这两个工具运用到分析“英格兰问题”上。本文认为,英格兰问题既是对韦伯分析历史事件的因果理论的误读,也是对其理想类型理论的不理解。如果把这一问题放到因果理论和理想类型理论中来看,我们发现是根本不成立的。本文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韦伯方法论提出的背景和目的;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韦伯的因果理论,论述了因果理论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客观可能性”和“恰当的因果关系”,最后把资本主义与形式理性之间的关系置于这一因果理论之下来分析,论证了这两者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因果关系;第三部分主要是论述了韦伯的“理想类型”理论的基本概念和观点,解释了形式理性法律和资本主义本身便是一种“理想类型”,如果把这种理想的并不实际存在的主观构造的乌托邦强行与现实联系在一起,无疑是彻底违背了韦伯的初衷。

著录项

  • 作者

    孟宪亮;

  •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 学科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朱学平;
  • 年度 2014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法律社会学;
  • 关键词

    韦伯; 法律社会学; 方法论;

  • 入库时间 2022-08-17 10: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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