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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日专利法中的新颖性判断标准之差异

摘要

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世界各国纷纷制定了专利法.虽然从立法宗旨上来看,世界各国制定专利法的目的是相同的,但是,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各国专利法在很多规定上仍存在细微的区别,很多时候,恰恰是这些细微的区别将导致专利无法获得授权.本文着重探讨了中日专利法中的新颖性判断标准之差异,从表面上看,好像中国专利法中关于新颖性的判断标准与日本特许法中关于新颖性的判断标准是相同的,都是从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这两个方面评价发明的新颖性。但实际上二者之间存在巨大的区别。其中,中国专利法中的现有技术的判断基准是申请日,现有技术中并不包括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而日本特许法中的现有技术的判断基准是提出申请的具体时刻,即便是在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如果其公开的具体时刻在本专利申请的申请时刻之前,则也属于现有技术。另外,日本审查基准中明确规定,对于外国时间,要先换算成日本时间然后再进行比较。关于适用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展会、会议等,中国专利法中做了进一步限定,即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而日本特许法中并不存在对展会、会议的特殊限制。也就是说,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日本的判断标准明显要比中国的标准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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