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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法律规制与启示——基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

摘要

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独立性”或“自治”理解的差异,使两大法系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法律规制中分别采取截然不同的模式.受法团主义传统的影响,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主要实施“国家规制模式”.该模式倾向于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视为相对独立的准公共机构,并将其纳入公法规制的范畴.而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则倾向于采用“行业自律模式”.该模式通常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看作非营利性组织,并要求其遵守普通法上的一般义务.中国高等教育质量治理的法律规制,须恪守合法性逻辑,促进高等教育质量治理“分类规制”.与此同时,应基于“最佳性逻辑”,实现国家规制、第三方规制以及大学自我规制的“合作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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