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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行政执法问题的法律思考

摘要

在联合行政执法中,执法主体大部分是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个别联合执法主体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通过笔者的梳理和归纳,在我国的联合执法过程中,联合执法组织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执法内容:以联合执法的各执法机关的名义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执法行为,各负其责;以联合执法组织名义进行执法.针对我国联合行政执法的客观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建议明确行政执法职权范围、合理配置行政权力,保留行政协助方式、摒弃联合执法方式,联合执法只应当成为执法机关内部信息共享、共同治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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