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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明妨碍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适用——以《侵权责任法》第58条为视角

摘要

证明妨碍行为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大量存在,特别是控制有绝大多数证据材料的医疗机构一方如果实施证明妨碍行为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然而由于我国有关医疗诉讼的立法对证明妨碍行为缺乏详细的规定,以及民诉理论上对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所存在的证明妨碍行为的研究较为薄弱,我国的证明妨碍理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比较粗浅.因此本文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分析,提出将证明妨碍理论应用到我国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之中,证明妨碍理论的法理基础说明了证明妨碍理论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予以适用的正当性,即理论上的可行性。而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适用证明妨碍理论同样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在考虑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时,一般应考虑三大价值目标:救济、惩罚和预防。然而,救济目标与惩罚目标对于证明妨碍法律效果的选择,存在相冲突的考虑因素。救济目标在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公平,在适用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时,法院所考虑的因素更多的在于妨碍行为对被妨碍人所造成的不公平的程度,而较少考虑妨碍人主观可归责性的高低。反之,惩罚目标在于对妨碍人的妨碍行为进行制裁,在适用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时,法院更多考虑的是妨碍人主观可归责性的高低。因此,在确定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时,必须考虑诉讼公平和对妨碍人的惩罚两种目标,一方面要确保妨碍人不致因妨碍行为而获得不当利益,另一方面又要避免被妨碍人取得比不存在妨碍行为时更为有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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