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规制

摘要

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社会调查的主体、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又相互矛盾和冲突,司法实践中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应用更加混乱.本文从这些问题出发,从规范、理论和实践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得出社会调查报告具有证据属性、应当被视为量刑证据的结论,并在将其定位为准书证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程序进行法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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