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孤独》维权轶事

摘要

著作权维权案件的首要基础,就是原告必须向法庭证明其具备起诉的权利。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诉讼的时候,首先要审查的也是原告是否适格。2011年7月,南海出版公司诉新疆伊犁出版社、重庆尚享文化购书中心出版发行《百年孤独》侵权一案开庭审理。原告方准备了三份证据来证明初步权属。这三份证据没有一份属于涉外证据,但是结合起来足以初步证明原告具有《百年孤独》中文译本在中国大陆的专有出版权这一事实。除非,被告方能够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这一事实。原告律师充分利用了行政机关文件和正版出版物的证据优势,绕开了涉外证据形式上的尴尬。而权属问题解决后,接下来要明确的是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方当庭提出,原告公证购买到的书不是被告出版发行的,因为书号是不同的。本案中,戏剧社并没有要求追加被告,也没有提供出实际复制发行的第三方。仅仅如此抗辩当然是无法实现其免责目的的,但是从侧面也许可能影响法官的主观判断。本案中,原告诉求赔偿人民币100万元,被告否认侵权,故双方未达成和解。尽管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是显见该判赔金额对权利人而言是非常遗憾的。从原告角度而言,既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也不一可能证明被告的侵权所得,只能从侧面来尽量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图书的知名度、市场销量和为出版正版图书所支出的费用,以供法庭在自由裁量中酌情考虑。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精神,就是要加大对盗版行为处罚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净化文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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