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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危老建物重建法制及效益探討

摘要

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居住权,加速众多既存建筑结构耐震能力不佳的建筑物更新,台湾於2017年三读通过并公布施行「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加速重建条例」(以下筒称危老条例),期能加速都市计昼范围内危险及老旧濒危建筑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建筑安全与国民生活品质.符合结构安全评估未达标准之危险建筑物及屋龄三十年以上老旧未设有升降备者,均可申请重建,并享有地价税、房屋减免之优惠及固定成数容积奖励.危老条例乃台湾为突破都市更新困境而另辟蹊径,着重于小规模、单贴式的重建,条文内容、执行方式、审议时程与都市更新不同,其性质应属建筑物更新.本文欲比较与归纳目前核准通过之危老建物重建案例,藉以探讨其法制效益.(1)研究目的:透过危老条例之实施案例成果分析,探讨危老条例加速重建之法制效益.(2)研究方法:本文系以台湾各县市政府截至2019年6月底前所核准通过之个案作为案例统整与分析的基础,用以检视其是否具加速重建之效益,并探讨其与都更条例在适用物件上所衍生之相关问题.(3)研究结论:危老条例确实具加速重建效益,但全体同意门槛於规模较大之危险建筑物及所有权人数较多之区分所有建物并无帮助,反而致其整合困难,无法加速重建.容积奖励非重建主要诱因且个案分布集中于高房价都会区.都更条例危老化,都更条例已可取代危老重建部分功能,惟受限於面积限制,个别危险建筑物无法适用,因此,未有规模要求之危老条例仍具有实施必要性,但其应聚焦於无法透遇都更条例改建之个别危险建筑物,以单栋、个别之危险建筑物为重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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