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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市级代表会议事中的公产议题——以桃园县桃园市民代表会的议事为例

摘要

公产的处分,不论是出售、分割、移转或回收,都是对该财产行使所有权,也就是对其具有绝对排他性的支配权;而透过以上所有权的行使,桃园市做为一个权利主体也跟着明确化,当然,其做为一个地方自治的主体亦因此彰显。本文以法制史的视角,论述了历届桃园市民代表会执行他们对市有财产处分的情况,并指出了在议政过程中桃园市代会流露出了本位主义,也就是以地方利益优先的思考,这也因此往往造成他们与上级机关之间的紧张;而桃园市因争取公产回收或处分公产而多次与上级单位龃龉、乃至兴讼,绝对是台湾地方自治史上的一个很特别的案例。从桃园市的案例也可看出,公产的处分不仅涉及市库的财政收入,也关乎城市建设的发展、土地供给、经济繁荣、甚至于都市空间的改造。所以,审议公产议题在最基层的乡镇市级的地方自治上,其地位与影响绝对非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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