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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中税费转嫁承担条款的合法性与操作性之张力

摘要

司法拍卖尤其是不动产拍卖中涉及的税费缴纳,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个焦点问题,拍卖公告上一般会载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过程中涉及的、本应由原所有权人承担的相关税费,一律由买受方承担.那么,这样的条款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在实践中会遭遇哪些争议?对于产生的争议应该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司法拍卖中关于税费承担主体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事实上,在以往的案例中,有关税费负担约定的条款,得到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总之,营改增之后,如果仍然规定一切税费归买受人承担,实践中遭遇的难题将接踵而至,使法院进入自己编织的牢笼之中。好在不少地方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例如,温州已经做了矫正,不允许再有此类规定。江苏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规定一律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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