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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艺术范畴的'逸品'探析——论'逸品'的产生与发展

摘要

"逸品",作为中国美学与艺术范畴之一,在中国许多文艺领域均有体现.文艺品评之风,自古盛行.书法与绘画领域,南齐谢赫在其《古画品录》中,首先用"品"评画,其同代人庾肩吾,则在其作《书品》中以之品书.文学上,南朝文学批评家钟嵘,则在其诗歌评论《诗品》中,分品评诗.在音乐戏曲领域也有诸如曲品、剧品著作.尤其是逸品作为中国绘画品评标准四品(逸、神、妙、能)之一,始于唐代朱景玄所著《唐朝名画录》,自宋黄休复始成为绘画品评最高标准,居四格之首,虽后世曾略有变更,但多未脱逸、神、妙、能之序.与其他事物出现一样,"逸品"出现亦非偶然,其产生与发展也是社会文化乃至社会审美风尚产物,产生后随时代发展也不断变化,从不同领域到具体含义,乃至在不同艺术品评标准中地位或次序,都潜移默化.时至今日,中国绘画品评仍未脱此审美价值取向.故探讨该绘画品评标准产生与发展,仍具积极现实意义,下文将分别从其产生的社会背景、形成及体现及其名、次变化进行阐述.“逸品”这一美学与艺术范畴,在中国诗文、书画、音乐、戏曲等文艺领域多有体现,且随时代发展其内涵与外延不断变化,最终成为影响深远的艺术品评标准之一。其出现与产生绝非偶然,而是与人物品藻之风、文艺品评传统、中国哲学思想(主要以儒道释为主)及中国时代变迁、社会发展息息相关。而其概念及使用范围,也从最初一种人生状态(或境遇),逐渐转向审美范畴,进而成为艺术品评的标准之一。其词汇最初从文论出现,而最早由唐代李嗣真于书论中作为艺术品评标准提出,诗僧皎然又将其引入试论领域。但因二人没有将其与其他格次比较使用与辨别,未受时人重视。而将其引入并明确于画论首次提出的是唐代朱景玄,但其未特别推崇。对其首次特别推重的当是张彦远,遗憾的是张氏未明确指出其“逸品”名称,说明其分品中“自然”实为朱之四品中“逸品”,未为后人重视。而确切以“逸格”之名提出并加以详细阐释的则是宋代黄休复,且黄氏首次将“逸品”提到四格之首。而北宋年间,文人画思潮兴,故黄氏“四格”及“逸格”格次提法被后人沿用,并从书论、文论、画论领域扩展到乐论、曲论乃至整个艺术与美学范围。至此,始于唐而备于宋的“逸、神、妙、能”四格品评标准,成为继南齐谢赫“六法”的绘画品评标准之后,绘画美学史上影响最大的绘画美学批评标准,虽后世仍有争议与调整,格次变化也时有发生,但基本未脱离其品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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