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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鼓膜穿孔的法医鉴定——附4例报告

摘要

分析了外伤性鼓膜穿孔的损伤机制、临床特点以及与病理性骨膜穿孔的区别,认为在法医学鉴定中凡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应诊断为外伤性鼓膜穿孔:穿孔诊断意见不一,鉴定时难以取舍;临床上虽诊断“鼓膜穿孔”,鉴定时电子耳鼻喉镜检查未检见鼓膜穿孔或者瘢痕;短期内电子耳鼻喉镜检查未见充血、出血、水肿、炎症反应或血痂痕迹;专科检查虽见鼓膜穿孔,但并非在鼓膜紧张部,且无外伤性鼓膜穿孔特征,难以与病理性(如中耳炎)穿孔相鉴别的,以外伤性鼓膜穿孔依据不足;掌击致鼓膜损伤,见线样撕裂,数日后复查即愈合,难以检见损伤痕迹,不是本条所指的鼓膜穿孔;若在原有1年内鼓膜损伤致痕形成的基础上再发生穿孔的,可以鉴定损伤与疾病之间系“临界型”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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