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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客观性和实用性

摘要

本案中,鉴定时机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伤后即可进行鉴定,新旧标准一致;且根据新旧标准,最后的鉴定结论均为轻伤。但是根据新标准,轻伤中又划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如此细分,有如下优越性:1.损伤程度鉴定更加准确;2.新《标准》将传统意义上的轻伤、重伤细分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这样的划分逐步递进,布局合理,更有层次;3.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更提供准确的依据。此外,在原《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许多条款都普遍采用“严重”、“重要”、“显著”、“明显”等不确定性描述,但标准均未规定具体判定方法,致使这些条款在实际应用难以把握,缺乏可操作性,由此引发的鉴定争议非常频繁且难以解决。笔者认为,司法鉴定人准确地把握新标准的规定,深刻理解新旧标准的差异,是今后做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工作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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