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会议>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 >浅谈和谐社会构建下的企业犯罪治理

浅谈和谐社会构建下的企业犯罪治理

摘要

中央的关于深化机构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的部署下,我国正面临着广泛而深刻的变革,面对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企业,是指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利润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一切营利性的社会经济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从逻辑上讲,公司规定的公司仅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公司和企业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但有鉴于我国日前存在这两种不同形式的经济组织,而产权制度改革尚未完成,所以我国新刑法第30条才将公司与企业并列,旨在强调公司的法律地位。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管理行政指令成立的,从事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事业单位和集体事业单位。因此,由以上可见,说企业犯罪主体,即应当包括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公司和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企业。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